核心思想总结:
这两起案件涉及公民对公安机关依据法院调查令提供个人“开房记录”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提起行政诉讼。两案中,法院均对公安机关的此类行为进行了法律性质界定和审理。
**吴亮案**:
1. **争议焦点**:吴亮认为梅园派出所提供“开房记录”的行为违法,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并要求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撤销超出地域管辖的部分。
2. **法院观点**:梅园派出所系应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查令的要求提供“开房记录”,该行为属于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而非独立的行政行为。吴亮对该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裁判结果**: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吴亮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潘飞群案**:
1. **争议焦点**:潘飞群主张公安富阳分局在协助法院调查时擅自扩大查询范围、泄露其住宿信息,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赔偿。
2. **一审法院观点**:公安富阳分局依据法院调查令查询并提供住宿信息是司法协助行为,非行政职权行使,未对潘飞群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潘飞群的起诉。
4. **二审法院观点**:原审法院未查明公安富阳分局是否存在扩大查询范围的行为,应予纠正。
5. **二审裁判结果**: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两案的核心思想可概括为:
- 公安机关依据法院调查令提供公民“开房记录”被视为履行司法协助义务,而非直接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 吴亮案中,两级法院均认为此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吴亮的起诉。
- 潘飞群案中,一审法院同样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清是否存在扩大查询范围的事实,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这意味着潘飞群案的行政诉讼能否成立,有待于原审法院对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扩大查询范围行为的进一步审理。